欧洲防爆认证(ATEX认证)与中国防爆标准认证的比较
欧盟的防爆认证标准可以在中国通用
1994年3月23日,欧洲委员会采用了“潜在爆炸环境用的设备及保护系统”(94/9/EC)指令。这个指令覆盖了矿井及非矿井设备,与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机械设备及电气设
备,把潜在爆炸危险环境扩展到空气中的粉尘及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气与薄雾。该指令是通常称之为ATEX 100A的“新方法”指令,即现行的ATEX防爆指令。它规定了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要应用的技术要求――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和设备在其使用范围内投放到欧洲市场前必须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
拟用于潜在爆炸危险环境的设备的制造商,应用ATEX指令条款并贴附CE标志,不用考虑应用其他更多的要求就可以在欧洲任何地方销售其防爆设备。该指令适用的设备范围特别大,
大致上包括固定的海上平台、石化厂、面粉磨坊以及其他可能存在潜在爆炸性环境的场所适用的设备。在欧洲市场每年估计采购30亿欧元这样的设备。
本指令不适用于以下产品:
在医疗环境中使用的医疗设备;
爆炸性危险完全由现场爆炸性物质或不稳定化学物质引起的设备和防护系统;
仅用于很少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家用或非商用设备,单独作为可燃气体的偶然泄漏;
在89/686/EEC
中包含的个人防护设备;
连同船上设备的航海容器和海上可移动装置,如容器或装置;
运输工具,如单独通过航空,道路,铁路或水路运输乘客或货物的车辆及其拖车。在
潜在爆炸性气体中使用的车辆不应排除在外,在233(1)条款中包括此设备。
ATEX证书要可根据以下方式获得(a)对I和II组设备,M1和1类设备可选择:EC型式测试+生产质量保证,或EC型式测试+产品验证;来获得。
(b)对I和II组设备,M2和2类设备可选择(I)对在此组和类型中的内燃机和电子设备,−;;EC型式测试+符合型式−;;EC型式测试+产品质量保证(ii)对在此组和类型中的其它设备,_内部生产控制,并送技术文件给公告机构